【案情】
石某因欠他人债务被起诉到法院,在执行程序中,法院依法查封石某名下的一套房产。案外人李某提出执行异议,称:其与石某早已离婚,离婚协议约定所查封的房产归其所有,现石某对外所欠个人债务不能用其所有的房产来偿还。法院查明,被执行人石某与案外人李某1996年结婚,婚姻存续期间,石某以个人名义购买房产一套。2008年,石某与李某约定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房产归李某所有,但至今为止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2012年,石某向曹某借款30万元,因没有偿还被申请强制执行。
【争议】离婚协议约定归一方所有的房产能否用于偿还另一方所欠债务?
【评析】根据我国《物权法》第六条的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第九条第一款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法律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即我国《物权法》对房产以登记为生效要件。现房产的所有权登记在石某名下,仍视为石某的财产。虽然案外人提出的异议主张,其与被执行人石某协议约定房产归案外人所有。但由于其未到登记机构进行变更登记,房产的所有权还未转移。且案外人与被执行人之间的约定不具备对抗第三人的法律效力。当石某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时,法院可以依法处置其名下的房产,用于偿还本案石某对外所欠的债务。
就本案而言,夫妻双方在离婚协议中关于房产的约定对夫妻双方是有效的,本案案外人李某可以根据该协议主张产权过户,对方不得拒绝。但经法院查明,在不存在任何阻碍过户事由的情形下,案外人李某自2008年与被执行人石某协议离婚至今,一直未主张产权过户,没有履行法定的房屋所有权变更程序,房屋产权仍归产权登记人石某所有。案外人未及时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所造成的过错责任,应当由案外人承担。故申请执行人与石某因民事纠纷主张合法权利时,法院可以依法处置该房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