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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被撞坏索赔遭拒 男子召人打伤对方哥哥
作者:黄丽丽 叶星球  发布时间:2014-04-18 09:05:42 打印 字号: | |
  发生交通事故后,因赔偿问题协商不成的本应依法及时报请交警部门处理,但无责任的一方却叫来一伙人围殴对方两兄弟,导致涉事一方的哥哥被打伤。近日,广西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审结了此案,一审判决被告覃家贵赔偿原告黄福华经济损失2762.42元。

  2013年1月3日12时20分,原告黄福华的弟弟黄福林驾驶二轮摩托车沿贵港市金港大道由西往东方向行驶,至贵港市金港大道部队路段,因黄福林驾车未与停放在路边的由被告覃家贵驾驶的轿车保持足以紧急制动的安全距离,致使二轮摩托车撞到轿车,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黄福林打电话叫原告黄福华赶到现场协助处理本次事故,双方因赔偿问题协商不成并发生言语冲突,随后原告黄福华被被告覃家贵叫到现场的十数人打伤。2013年1月5日,黄福林到贵港市公安局港北分局港城派出所亲临报案,称其大哥黄福华于2013年1月3日被覃家贵叫人殴打。同日,原告黄福华因全身多处疼痛难忍到贵港市港北区人民医院住院治疗,伤情诊断为:右侧前额部软组织挫伤并血肿形成;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2013年1月14日原告黄福华因伤情好转出院。住院期间共花去医疗费2735.8元。涉案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黄福林负本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覃家贵无责任。贵港市公安局港城派出所对黄福华被人殴打一案予以行政立案处理,但至今无法固定殴打原告黄福华的人。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黄福林、黄福华与被告覃家贵就交通事故责任和赔偿问题自行协商不成后,应依法及时报请交警部门处理,而不应私下采取侵犯他人生命健康权的暴力方式解决。原告黄福华兄弟被人殴打事件中受害人与致害人人数对比悬殊,派出所民警赶到现场救援时直接参与殴打原告的侵权人已全部逃离现场,被告辩称其未叫人过来殴打原告,也未参与殴打原告,但法院结合原告被殴打的时间(交通事故发生后)、地点(交通事故现场)、双方当事人以及黄福林描述的事件发展经过,根据一般人的日常生活经验,可适用高度盖然性原则推定被告存在教唆他人殴打原告的侵权行为,故被告应对原告被人殴打致伤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及公平原则,法院认定被告应对原告的经济损失承担60%的民事赔偿责任。参照2013年度《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计算,对原告的各项经济损失认定如下:1、医疗费2978.83元;2、误工费562.6元(20534元/年÷365天×10天);3、护理费562.6元(20534元/年÷365天×10天);4、住院伙食补助费400元(40元/天×10天);5、交通费100元。以上损失合计4604.03元,被告须承担60%民事赔偿责任,即被告应当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2762.42元。
责任编辑:黄丽丽 叶星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