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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班三小时后发生交通事故,能否认定为工伤?
作者:吴倩婷  发布时间:2014-04-21 09:06:57 打印 字号: | |
  【案情】

  刘桂莲是广西桂平市长泰宾馆的洗碗工,其工作时间一般为下午14时至晚上22时。2012年1月18日晚上下班之后,刘桂莲打卡下班,发现自己电瓶车的电瓶被盗,打电话叫其丈夫陈恒荣接其回家,未报警。19日凌晨1时左右,在陈恒荣骑自行车搭刘桂莲回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从下班到事故的发生大约经过三个小时。事故发生后,肇事车辆逃逸,刘桂莲经路人报警被送至医院抢救无效死亡。陈恒荣就刘桂莲工伤待遇问题与桂平市长泰宾馆协商未果,遂向贵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工伤认定申请。4月22日,人社局作出工伤裁定书,认为刘桂莲回家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死亡,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不能认定为工亡。陈恒荣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人社局的裁定。

  【争议】

  刘桂莲发生交通事故能否认定是“在下班途中”?能否认定为工伤?

  【评析】

  笔者认为,刘桂莲发生交通事故时距其下班已有3小时,且无正当原因,不属于其下班的合理时间,不能认定为工伤。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该条款中的“上下班途中”,一般应指职工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单位和居住地的合理路线途中,内容包括两方面:1、上下班合理的路途上;2、上下班合理的时间内。在审判实践中,需要考虑的细节包括上下班的时间点、单位与职工住所的距离、交通工具、路况条件、天气情况、是否有延迟、延迟是否属于工作生活的必须性事务等。

  结合本案,桂平市长泰宾馆位于桂平市人民中路,刘桂莲家住桂平市南木镇渡头村,两地相距自行车程约30分钟。在路途上,刘桂莲发生交通事故的地点是在桂平市北江桥头、云龙酒店附近,是其上下班的合理路线;在时间上,18日晚刘桂莲于22时下班,于19日凌晨1时左右发生交通事故,前后相隔约3个小时。在同是骑自行车的情况下,交通、路况、天气均无异常,且没有证据证实刘桂莲因工作原因、或者必要的生活事务延误了正常下班时间的情况下,不能认定其发生交通事故时仍是下班的合理时间,不属于在“上下班途中”。至于陈恒荣认为的是宾馆的原因造成刘桂莲电动车的电瓶被盗,使刘桂莲等了其两个小时才离开宾馆,以至于19日凌晨刘桂莲还在下班回家途中这一说法,其不能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据此,法院认为,刘桂莲发生交通事故不在其“上下班途中”,不能认定为工伤,人社局作出的裁决应予以维持。
责任编辑:吴倩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