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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狗贼毒针偷狗被发现 催泪器“突围”变抢劫
作者:黄丽丽 黄奎  发布时间:2014-04-30 09:35:47 打印 字号: | |
  用毒针偷狗被村民发现,竟用催泪喷射器喷射他人眼睛试图逃跑,最终被众村民制服并扭送公安机关。日前,广西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该案,被告人谭满福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被告人谭贵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各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五百元。作案工具毒针七支、铁杆一条、砍刀一把、催泪喷射器二瓶,予以没收。

  2013年11月17日9时许,被告人谭满福、谭贵源经密谋偷狗后,携带毒针、催泪喷射器、砍刀等工具驾乘一辆摩托车到贵港市港北区庆丰镇六松村松村屯一水渠旁,发现一只白色母土狗(廖某饲养,价值人民币400元),便由谭贵源驾车靠近,谭满福用毒针刺该土狗,土狗被刺中后不久死亡,谭满福用一个事先准备好的黑色塑料袋装住那只狗并抱上摩托车。两人驾乘摩托车逃离现场时被附近的村民发现,闻讯赶来的村民廖某钢、廖某贤将两被告人拦住,谭满福见状遂用催泪喷射器朝廖某钢的眼睛喷射,致使廖某钢眼睛疼痛无法睁开,而谭贵源则用脚踢了一脚廖某贤的大腿内侧,廖某贤被踢倒,后两被告人被赶来的其他村民制服并扭送公安机关。

  法院认为,被告人谭满福、谭贵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被发现后,为抗拒抓捕,而当场使用暴力,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谭满福、谭贵源犯抢劫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谭满福、谭贵源既未劫得财物,又未造成他人人身伤害后果的,属抢劫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在共同犯罪中,两被告人共同密谋,分工合作,积极实施犯罪行为,均起主要作用,均属主犯,依法应当分别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谭贵源作用相对谭满福较小,可比照谭满福从轻处罚。被告人谭满福、谭贵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主动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且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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