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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北法院六项措施为执行干警把好“廉洁关”
作者:覃子颜  发布时间:2014-05-05 08:30:30 打印 字号: | |
  “张法官,我直接给你现金拿回去,案子就结了,你方便我也方便。”面对上门执行的法官,被执行人刘某想直接交现金给执行法官。

  “执行人员不能接触履行款,这样吧,我们带你去银行交清欠款。”执行法官拒绝了刘某的要求,带他去银行将履行款汇入了法院的账号。

  “黄法官,请你抽烟。”申请执行人吴某在领取十多万元的履行款之后,往执行法官手中塞了一条烟。

  “执行是我们分内之事,我们不能收你的东西。”执行法官拒绝了吴某的好意,把烟塞回给吴某。

  这是广西贵港市港北法院法官廉洁执行的一个缩影。法院执行工作艰苦而又复杂,接触的人员形形色色,执行法官面临诸多考验,多种诱惑。为加强执行队伍建设,抓好廉洁教育,保证执行队伍不出事,港北法院巧出新招,六项措施为执行干警有效把好“廉洁关”。

  实行“周一廉洁警示1小时”

  港北法院执行局坚持“周一廉洁警示1小时”活动,持之以恒,成为常态。每周一上午利用1个小时的时间,通过组织执行干警观看警示教育专题片、进行廉洁教育座谈会、廉政知识测试等方式,让他们做到知党纪、守法规、严纪律。该院还给每位执行干警配发了学习教育笔记本、《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人民法院警示教育案例选编手册》、《法官拒礼、拒请、拒托提示手册》等读本,让执行干警常学习、常对照,起到了潜移默化的作用。

  实行“执行人员外出报告制度”

  为准确了解执行干警动向,港北法院实行“执行人员外出报告”制度,每位执行干警外出办案,必须到综合组登记备案,说明外出地点和执行事由,下班时间不能及时回来的,必须向庭长或分管院长说明情况。执行干警出差外地办案,必须由分管领导批准;到外省出差的,要向院长汇报,并向办公室备案。在外出办案过程中,不得接受当事人提供的食宿费用。

  实行严格的履行款收取和兑付制度

  港北法院规定,履行款由被执行人到银行缴纳,凭银行账单到法院开票;或由执行局内勤带被执行人到院财务室交纳。兑付案款时由内勤统一办理。执行法官不得私自收取任何履行款及执行费用,或私自兑付。执行干警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委托评估、拍卖。凡需委托评估、拍卖的,由专门部门管理评估拍卖工作

  制作执行廉洁监督表,实现当事人监督

        

  港北区法院制作执行案件廉洁监督表,随案件送达当事人,案件执结之后由当事人填好交回法院。执行干警是否吃、拿、卡、要,是否冷、横、硬、推,当事人可以一一记录。当事人既可以对案件的执行提出意见或建议,还可以对承办法官的具体表现作出评判。一旦有当事人反映执行干警有违法违纪行为,监察室立即对办案人员进行谈话,实现了对执行案件过程的全程监督。

  执行监督检查常规化、制度化

为了让执行干警时刻保持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切实把廉洁教育转化为每个干警严格自律的实际行动。港北区法院加强了对各项廉洁规定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在法院内部,成立由纪检组长任组长,监察室、办公室等负责人为成员的督查小组,定期或不定期地对执行干警的办案纪律、廉洁纪律、工作作风等监督检查,特别是对“五个严禁”、“六个一律”的检查上,严格落实,常抓不懈。对外,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为廉政监督员。邀请廉政监督员参加案件执行,通报重大案件执行情况,主动接受廉政监督员的监督,维护司法公正。

  责任追究,对违法违纪一票否决

  一旦发现执行干警在执行过程中有违法违纪行为,查经属实的,一律调离执行岗位,对其升职、评优、年底考核等实行一票否决,严肃查处。

  港北法院的六项措施牢牢把好执行队伍的“廉洁关”, 促进了执行工作的提高,也促进了法院司法公信力的提升。
责任编辑:覃子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