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肖某是贵港市某贫困村村民,且是大龄未婚人士,因家庭困难一直无法娶上媳妇。2012年12月间,肖某与陈某、杨某因喝酒相识。陈某与杨某得知肖某未婚并且急着想结婚后,便以向肖某介绍对象为由,三人一同到百色市凌云县,期间路费、食宿费均由肖某承担。杨某、陈某二人给肖某介绍了当地的一位姑娘,在未到过女方家中了解的情况下,肖某遂要求家人汇款2万元至杨某银行卡中作为结婚礼金,该女子随即就与三人一起回到贵港。女子在肖某家中住了两晚之后,肖某提出要与其结婚,并想先去领取结婚证。该女子听到后,先骗取肖某的信任后,便以外出买东西为借口一去不复回。2013年元月20日,肖某找到杨某、陈某要求退回2万元,二人于是向肖某出具了收条,证明代为收取了2万元的结婚礼金,并承诺在两个月内为肖某介绍新的对象可以与其结婚,否则就退还所收2万元礼金。但两个月后,杨某、陈某既未为肖某介绍对象,也未退还2万元,杨某更是不知所踪。
【争议】
对本案是以民事案件立案审理还是刑事案件立案审查,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本案不应立民事案件。本案属于诈骗犯罪,当事人应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杨某、陈某与肖某相识后,知其想找个对象成家,于是便用欺骗、捏造事实等方式,将肖某骗至百色市,以向肖某介绍当地年轻女性为由,骗取结婚礼金。肖某则听信了二人之言,盲目将2万元礼金汇入杨某银行帐号上,符合诈骗犯罪的构成要件,故应以诈骗罪进行处理。
第二种观点认为,本案属于民间借贷,应当作为民事案件立案。在本案中,肖某是将2万元钱汇入到杨某的银行卡上,而杨某、陈某二人在与肖某介绍对象不成后,向肖某出具了代为收取2万元的欠条,并承诺在两个月内如不能为其介绍对象则退还2万元礼金,故这属于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债权债务行为,应认定为民间借贷纠纷。
【评析】
笔者同意第一种意见。
根据刑法第266条的规定,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从犯罪构成上看,客体上本案侵害的对象是肖某合法的2万元收入;客观要件上,杨、陈二人是以欺骗、捏造事实等方式,以向肖某介绍对象为由骗取他的结婚礼金;主体上杨、陈二人均已达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法定刑事责任能力;主观要件上,杨、陈二人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财物的目的。本案中,杨某、陈某二人的行为符合诈骗罪的犯罪构成要素,应以诈骗罪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