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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介绍小孩抚养为幌 六旬老汉四处行骗被诉
作者:黄丽丽 莫一超  发布时间:2014-05-13 11:32:08 打印 字号: | |
  一六旬老汉谎称可以帮忙介绍小孩给别人抚养,并以需要钱办理小孩过继手续为由在村里四处行骗。日前,广西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定被告人李学忠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10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责令被告人李学忠退赔覃某经济损失人民币4200元;退赔庄某经济损失人民币23950元。

  2011年10月份,李学忠谎称介绍一个2岁男孩给覃某抱养,在贵港市港北区中里乡龙山街以需要办理小孩过继手续为由,分2次骗得覃某人民币6600元。后覃某发现被骗,多次找到李学忠要求退钱,李学忠不得以将人民币2400元退回给覃衍兴。

  2011年,李学忠得知磨某的儿子没有小孩,遂谎称可以帮其找一个2岁左右的小孩给磨某的儿子抚养。尔后,李学忠以办理小孩过继手续需要钱为由,在贵港市火车头附近骗得磨某人民币10000元。后磨某发现被骗,多次要求李学忠退钱,李学忠只好将人民币10000元退回给磨某。

  2012年12月份,李学忠认识从中里乡嫁到八塘镇的妇女庄某,尔后,李学忠对庄某谎称其认识一个熟人有个私生子,现熟人打算将这个私生子给别人抚养。李学忠许诺等私生子找到抚养人家后得到好处一起分,前提是庄某先拿钱出来抚养这个私生子,庄某信以为真。随后,李学忠对庄某谎称有4个私生子需要抚养,并且已找到人抱养了,只需要等待好日子到来即可。庄某对李学忠的谎言信以为真,先后被李学忠骗走人民币23950元。

  综上,李学忠诈骗三起,骗取他人现金人民币40550元,退回赃款人民币12400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学忠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学忠犯诈骗罪罪名成立。被告人李学忠辩称其没有骗到覃某和磨某的钱,经查,李学忠诈骗覃某、磨某钱财的事实,有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等证据相互印证证实,形成环环相扣的证据链,足以认定,故对李学忠的该辩护意见,法院不予采纳。李学忠如实供述自己的第三起罪行,并当庭自愿认罪,案发前退回部分赃款,可以从轻处罚。据此,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黄丽丽 莫一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