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业县的3名无业男子因为手头缺钱,遂决定到贵港市伺机盗窃。3人到银行踩点后,一路跟踪取款人,然后趁他人离开车后实施砸车盗窃。2014年6月18日,广西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并当庭宣判。一审认定被告人梁雄展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11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被告人梁远标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2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被告人廖国良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7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责令被告人梁雄展、梁远标、廖国良共同退赔宁某经济损失人民币8000元;退赔陈某经济损失人民币4万元。
2013年9月15日10时许,被告人梁雄展、梁远标、廖国良经密谋后,由被告人梁远标驾驶一辆现代牌黑色小轿车搭载被告人梁雄展,被告人廖国良单独开一辆红色珠江男装摩托车跟随在后从兴业县一起来到贵港市港北区金港大道龙山路口农业银行附近伺机盗窃。同日11时许,被告人梁雄展发现宁某从农业银行取钱出来并上了一辆黑色小车后,马上通知被告人梁远标、廖国良对宁某的小轿车实施跟踪。梁远标和廖国良驾驶摩托车一直尾随宁某的小轿车至贵港市港北区港区中学的篮球场附近,发现宁某下车,且没有携带其刚刚在农业银行取出的现金。于是由廖国良在附近看风和接应,梁远标用随身携带的铁锥砸烂宁某的小轿车驾驶位置的玻璃窗后,将宁某放在小轿车内手刹位置的一个黄色钱包和人民币现金2.2万元盗走。得手后,三人一起逃回玉林市兴业县并分赃,梁远标分得赃款1万元,梁雄展、廖国良各分得赃款人民币6000元。
2013年9月22日10时许,被告人梁雄展、梁远标、廖国良经密谋后,由被告人梁远标驾驶一辆现代牌黑色小轿车搭载被告人梁雄展,被告人廖国良单独开一辆红色珠江男装摩托车跟随在后从兴业县一起来到贵港市港北区吉田大厦中国银行门口附近伺机盗窃。后被告人梁雄展发现陈某从中国银行里走出来并进入对面路边一辆黑色凯美瑞小轿车,并将其手上的包裹放在该车上后步行离开,于是由梁远标负责望风,廖国良负责骑摩托车接应,梁雄展用事先准备的铁锥砸烂该该小轿车副驾驶车窗并盗走了车主放在驾驶座下的一个用蓝黑色袋子包裹的人民币现金10万元。得手后,三人一起逃回玉林市兴业县并分赃,梁远标分得赃款4万元,梁雄展、廖国良各分得赃款人民币3万元。
案发后,公安人员分别从被告人梁远标、廖国良处扣押了赃款人民币3.8万元、3.6万元,返还给被害人宁某人民币1.4万元,返还给被害人陈某人民币6万元。
另查明,被告人梁远标、梁雄展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梁雄展、梁远标、廖国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梁雄展、梁远标、廖国良犯盗窃罪罪名成立。被告人梁雄展、梁远标、廖国良在共同盗窃犯罪中,共同密谋,分工合作,积极实施盗窃行为,均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依法应当分别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梁雄展、梁远标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三被告人流窜作案,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梁远标、廖国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当庭认罪,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梁远标、廖国良退出部分赃款,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