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案件快报 > 案件快报
夫妻互相猜疑闹不和 夫二次诉请与妻离婚
作者:黄丽丽 陈珠恒  发布时间:2014-06-23 08:36:53 打印 字号: | |
  信任和忠诚是维系夫妻关系的基础,猜疑往往是婚姻危机的导火索。贵港一对夫妻就因为双方互相猜疑而导致感情不和,于是丈夫再次将妻子起诉到法院要求与妻子离婚。日前,广西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以证据不足以证实夫妻双方感情已破裂为由,依法驳回原告梁东林要求与被告徐美娜离婚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原告梁东林属再婚,2002年10月份经人介绍与被告徐美娜相识恋爱,同年12月30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未生育有子女,被告与原告及其与前妻生育的儿子梁某一起共同生活,现梁某已长大成年。婚后由于被告未能怀孕,原告就认为被告婚前对其隐瞒了没有生育能力的事实,而被告则怀疑原告在外有第三者插足,为此双方经常发生争吵,夫妻感情产生隔阂。2013年5月8日,原告曾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经法院作出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后,期间,双方仍没有往来。原告梁东林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再次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准予原、被告离婚。

  法院认为,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恋爱,自愿登记结婚,婚姻基础尚可。婚后原、被告在共同生活中,一起养育原告与前妻生育的儿子长大成人,已建立起一定的夫妻感情。此后由于被告没有生育能力,原告就认为被告婚前对其隐瞒了没有生育能力的事实,而被告则怀疑原告在外有第三者插足,为此双方经常发生争吵,夫妻感情才产生隔阂,但并未达到破裂的程度。只要原告能珍惜已培养起来的夫妻感情,加强与被告的感情交流与沟通,被告能抛弃对原告的猜疑,宽容相待,夫妻关系定能得到改善。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应对夫妻感情破裂负有举证责任,现原告未能提供确凿证据予以证实,故无法认定原、被告夫妻感情已破裂。原告诉请与被告离婚,理由不充分,依法不予支持。综上,为了稳定婚姻家庭关系,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黄丽丽 陈珠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