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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份分配的房子,一方单独与他人签订的协议能成立吗?
作者:甘仕兴  发布时间:2014-06-25 08:47:36 打印 字号: | |
  问:刘英与李永在离婚时对离婚前共有的房产证是李永的名字一套房子进行约定分配,李永占有65%,刘英占有35%。2013年9月,李永与第三人就该套房子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协议,将房屋转卖给第三人。请问李永与第三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能成立吗?

  答:根据上述情况可知,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不能成立。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同意,因此,李永占该房屋65%产权,不够三分之二,无权将房屋转让给第三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第(四)项的规定,共有的房地产,需要有共有人的书面同意,否则不能转让。李永转让的房屋,虽然权属证上登记的是夫妻存续期间一方李永的名字,但实际上另一方刘英对该房屋也拥有35%产权,刘英与李永对该房屋是按份共有关系,因此,李永在没有取得刘英书面同意的情况下,不能将房屋转让给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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