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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北法院发出在审理阶段的首份《限制出境决定书》
作者:杨联勇 李昭秋  发布时间:2014-06-27 09:04:28 打印 字号: | |
  6月26日,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在一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审理阶段,对两名案件当事人发出“限制出境决定书”。这是该院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在民事案件诉讼期间,对当事人发出限制出境的首份决定书。

  曾某、余某原系夫妻关系,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曾某因经营水运生意需要大量的资金周转,先后三次向覃某借款共62万元。还款期限到期后,覃某向曾某多次追讨未果,遂将其两人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两人共同偿还本息。

  诉讼期间,覃某得知曾某、余某均办有护照,为防止两人外逃躲债,即向法院申请限制曾某、余某出境。经法院初步调查发现,仅2014年上半年,涉及到曾某、余某两人的民间借贷纠纷案已有10件,标的额达223万余元。法院认为,因曾某、余某两人在人民法院有未了结的民事案件,且案件涉及人数较多、数额较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关于依法限制外国人和中国公民出境问题的若干规定》的通知第二条第4款的规定,对两人作出限制出境决定,并通报贵港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支队协助执行。 

  当今国际社会人员流动日益频繁,一些当事人为逃避债务会选择外逃,一旦这些他们离境,法院将很难掌握其行踪,给案件的审理及执行带来很大难度。采取限制当事人出境措施,对敦促人们诚实守信,主动履行义务,将会起到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责任编辑:杨联勇 李昭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