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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疏于管教 少年合伙行抢被抓
作者:黄丽丽 黄奎  发布时间:2014-07-01 09:14:05 打印 字号: | |
  父母整天忙着干农活,疏于管教,辍学在家的黄天信整天混迹于社会,之后结识了同样辍学在家的吴某,两人在一起玩得很投机,之后因缺钱花,两人遂决定对路人行抢。日前,广西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结了该案,被告人黄天信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2012年8月19日23时许,被告人黄天信(化名)和吴某(时年15岁,另案处理)经密谋后,由吴某驾驶摩托车搭载黄天信到贵港市港北区石羊塘中路党公专卖店附近,见李某(女,时年23岁)坐在一辆电动车后座,遂由吴某驾车靠近,黄天信下手抢走李某的一个手包(内有现金人民币300元、1台苹果四代手机、银行卡、身份证等物品)。后黄天信将抢得的手机销赃得款人民币1000元,用于挥霍。

  2012年10月7日22时许,被告人黄天信和吴某经密谋后,由吴某驾驶摩托车搭载黄天信到贵港市港北区建设西路211号门前路段,见黄某某(女,时年26岁)肩挂着1个挎包驾驶电动车在行驶,遂由吴某驾车靠近,黄天信下手抢黄某某身上的挂包(内有现金人民币300元、1台手机、银行卡等物品),黄某某发觉后用手护包,黄天信采取强拉手段把挂包带子扯断后将包抢走,致使黄某某连人带车摔倒在地,黄某某左手臂和左脚膝盖擦伤。后黄天信因涉嫌犯抢夺和抢劫罪,被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黄天信的亲属代其分别退赔李某、黄某某经济损失人民币1800元、80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黄天信与同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趁人不备,驾驶机动车公然抢夺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抢夺罪;其与同伙还在驾驶机动车抢夺财物时,因被害人不放手而强行夺取,其行为又已触犯刑律,构成抢劫罪。被告人黄天信一人犯二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天信犯抢劫罪、抢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黄天信与同伙共同密谋,分工合作,积极实施犯罪行为,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依法应当分别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黄天信实施犯罪时,年龄未满十八周岁,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黄天信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天信退赔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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