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为一名仓库管理员,本应忠于职守,严格遵守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可贵港市港北区一家通讯器材经营部负责手机仓库管理的仓管员韦鹏天却对单位的手机动起了歪念,多次私下将仓库里的部分手机拿出去变卖。韦鹏天因此构成职务侵占罪,于近期被广西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判处被告人韦鹏天有期徒刑九个月。
2012年5月至2013年8月,被告人韦鹏天担任贵港市港北区江北大道恒达通讯器材经营部的仓库管理员,负责手机仓库的管理,并负责手机的调拨。2012年12月至2013年8月期间,被告人韦鹏天利用其担任仓库管理员的职务便利,通过直接拿走或使用自己的工号和密码利用电脑调拨操作拿出仓的手段,先后多次将店内的三星牌手机、苹果牌手机共18部手机和一台ipad2平板电脑(价值共计人民币46441元)拿出仓库,转卖或供自己使用,所得赃款已挥霍。
另查明,2013年9月13日,被告人韦鹏天的家属已代其赔偿贵港市港北区江北大道恒达通讯器材经营部的经济损失人民币54876元,并取得该经营部的谅解。
法院认为,被告人韦鹏天身为单位的员工,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韦鹏天犯职务侵占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韦鹏天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韦鹏天积极赔偿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并获得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七条的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