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杰现年30岁,是一名保安,为帮保安队队长出气,用剪刀直接把一名车主的脸划伤。近日,广西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结了此案,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李杰有期徒刑六个月。
2012年8月31日15时许,曾某到贵港市港北区中山北路联邦国际小区一楼联邦电脑广场东面的通道上停车时,因停车问题与联邦电脑城的保安队队长发生争执,后保安队队长就叫被告人李杰过去帮忙,李杰到现场后直接用剪刀划伤曾某的脸部。经鉴定,曾某的损伤属轻伤。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杰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杰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杰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当庭认罪,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四十七条之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