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8月27日对于贵港市覃塘区樟木乡的邓氏夫妇而言是一场灾难,他们两个天真可爱的儿子在贵港一施工路段的池塘里溺水身亡,悲痛万分的邓氏夫妇要求该路段施工方承担责任未果,遂向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法院起诉。近日,通过承办法官的悉心疏导,最终以调解的方式妥善结案,安抚了邓氏夫妇的丧子之痛,消除了他们的怨气。
邓氏夫妇在贵港城区务工,家住在事发路段附近,当日两人像往常一样外出工作,留下两个未满10岁的儿子在家,活泼好动的小男孩在家觉得无聊便跑到离家不远的一个大池塘附近玩耍。时值盛夏,两个孩童便脱下衣服并放到池塘边的石头上,下水游泳,没想到居然发生了上述的惨剧。该池塘有小部分属于贵港市港北区民生路南段施工路段,而该施工路段由被告贵港市建设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投公司”)发包给被告贵港市宏港兴业建设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宏港兴业公司”)施工承建,后被告贵港市宏港兴业建设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又将承建的工程转包给被告贵港市宏港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宏港公司”)。
原告邓氏夫妇认为,被告作为发包单位和建设施工单位,违反国家相关规定,没有对施工区域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和立施工标志及安全警示牌,也没有安排安保人员巡查,被告存在过错,对邓庆瑜、邓庆贤溺水身亡,被告理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告应当连带承担百分之四十的赔偿责任。被告认为,该施工路段仅占该池塘的五分之一,并且不能确定当时溺水孩童是否在该施工路段进入池塘的,是原告对自己孩子监护不到位才发生酿成的惨剧。双方对责任的承担和分配分歧过大,导致此事未能协调处理,原告遂起诉至法院。
人的生命是无法用金钱来衡量的,而子女对父母更是有着非比寻常的意义。港北法院领导对该案高度重视,立案之初,便依照规定批准了邓氏夫妇缓交诉讼费的申请。主审法官考虑到处理此类案件,若只单纯的依靠法律条款机械判决,不利于消除受害男孩家属的怨气,极有可能引发涉诉上诉,或者无休无止的闹访。因此,要做到案结事了,化解社会矛盾,就要下大力气解开当事人的心结,体恤当事人的困难,抚慰家属的悲伤。
于是,法官多次奔走在原被告之间,并实地勘察现场,调取了公安部门的询问笔录、事故现场照片等证据,查清案件事实。法官还数次走访了原告邓氏夫妇的家,让案情与亲情相连,法理与情理交织,一次次入情入理的分析,触动了原告,他们同意调解,也愿意通过此案的了结,走出悲伤的阴霾。鉴于此,法官多次联系三个被告,反馈了邓氏夫妇的实际困难,希望能理解父母失去亲生骨肉的巨大悲痛,晓之以情动之以理,获得了被告的理解与同情,被告宏港公司表示同意帮扶邓氏夫妇。
最终,被告宏港公司本着人道主义及帮贫扶困的原则自愿补偿原告邓氏夫妇经济损失180000元;定于2014年7月4日前付清;原告邓氏夫妇自愿放弃对被告宏港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原告自愿放弃对被告宏港兴业公司、被告建投公司的诉讼请求;该案受理费7011元,调解结案减半收取3506元,由原告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