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港市一名少年无证驾驶一辆摩托车搭载3人上街游逛,在避让一辆客车过程中,不幸与该客车发生碰撞,结果造成少年死亡、3名乘客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日前,广西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了判决,判决被告大地财险桂平支公司尚需赔偿死者的父母即原告何某某、李某某110847.62元(扣除已支付的)。
案情:摩托车与客车相撞,少年命丧黄泉
2013年12月27日22时30分,何某无证驾驶未经登记的本田牌普通二轮摩托车搭载何某锋、陈某涛、黄某成沿304省道南侧慢速机动车道由南宁往桂平方向行驶,被告麦汝新驾驶一辆小型普通客车沿304省道南侧快速机动车道与何某同方向在前行驶,至304省道203KM+850M处,被告麦汝新驾车向右由快车道变更车道到慢速车道实施右转弯驶往一九一医院路口,何某发现后驾车避让,避让过程中,何某、何某锋、陈某涛、黄某成及本田牌普通二轮摩托车与小型普通客车车身右前部发生碰撞,造成何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何某锋、陈某涛、黄某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交警:双方均有错,负同等责任
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麦汝新、何某均存在过错,应负本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同等责任。事发后,被告麦汝新向原告何某某、李某某(死者何某的父母)支付了18810元。
经查明,小型普通客车登记所有人为被告麦汝新,该车在被告大地财险桂平支公司投保有一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一份商业险(第三者责任险),其中交强险保险责任限额12.2万元,商业险(第三者责任险)保险责任限额30万元,不计免赔率。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
原告何某某、李某某是夫妻关系,何某是其夫妻婚生儿子,出生于1998年。原告主张何某生前于2012年2月至2013年11月在贵港市港北区非同凡享咖啡店工作,2013年12月3日至12月28日在贵港市马可波罗国际大酒店工作。原告为证实其主张,提供电脑咨询单、证明人杨某的证词等证据用予证实。而贵港市马可波罗国际大酒店办理工商登记时间为2014年1月21日。
2014年3月5日,本次交通事故另一受害者黄某成已另行向法院提起诉讼。
判决:肇事车辆已投保,保险公司予以理赔
法院审理后认为,造成本次交通事故是被告麦汝新与受害者何某违章驾驶所致,交警部门据此作出的事故责任认定,符合客观实际,法院予以确认。由于小型普通客车在被告大地财险桂平支公司投保有交强险,故对造成原告的经济损失,应由被告大地财险桂平支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先予赔偿,不足部分再由原告与被告麦汝新按责任比例分担。事故发生时,受害者何某尚未满16周岁,原告主张何某生前于2012年2月至2013年11月在贵港市港北区非同凡享咖啡店工作,2013年12月3日至12月28日在贵港市马可波罗国际大酒店工作。但原告未能提供劳动合同、工资表予以证实,证人也未出庭作证,而贵港市马可波罗国际大酒店注册时间为2014年1月21日。故对原告主张何某在城镇工作、居住连续超一年以上,不予采信,其要求死亡赔偿金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没有事实依据,依法不予支持。
法院确认,原告的经济损失包括丧葬费、死亡赔偿金、处理丧葬事宜误工费、交通费共计139836.34元,由于本次事故另一受害者黄某成已另行起诉,均衡原告与黄某成各自造成的损失。本案中,应由被告大地财险桂平支公司在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103478.90元,余款36357.44元由原告何某某、李某某与被告麦汝新按5:5比例分担。即原告何某某、李某某自负18178.72元,被告麦汝新赔偿18178.72元,此款也应由被告大地财险桂平支公司在商业第三者险不计免赔率的基础上予以赔偿,则被告大地财险桂平支公司共需赔偿原告121657.62元。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8000元,应由直接侵权人被告麦汝新承担。被告麦汝新已付18810元从中扣减,多支付的10810元,视为其替被告大地财险桂平支公司垫付,则被告大地财险桂平支公司尚需赔偿原告110847.6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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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天,贵港市港北法院对黄某成诉被告麦汝新、何某某、李某某、保险公司作出判决,判令保险公司和何某某、李某某(何某的父母)分别赔偿黄某成经济损失31905.66元和15384.55元。(广西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