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电工看到他人的电车钥匙未拔,想到自己没有车,上班很不方便,遂将他人的电车盗走供自己上班用。广西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审理后于日前作出了判决,被告人莫尚铭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2014年3月2日10时许,时为贵港市南宁百货电工的被告人莫尚铭去上班时,在贵港市南宁百货东面停车场发现李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上海澳士达牌大公主二轮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300元)及其钥匙,于是便将该车的钥匙拿走,后于当日14时30分许利用该钥匙将车盗走。得手后,莫尚铭将该车的车尾箱、后挡泥板拆掉,更换脚垫并用黑色油漆将车上的“澳士达”字样喷黑后,供自己使用。同月19日,李某在上述停车场发现其被盗的电动车遂报警,同日民警在该停车场将被告人莫尚铭人赃俱获。公安机关已将被盗电动车发还失主李某。
法院认为,被告人莫尚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被告人莫尚铭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当庭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四十四条之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