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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车刮蹭引发争斗 推人骨折赔偿2万6
作者:黄丽丽 叶星球  发布时间:2014-07-31 09:58:42 打印 字号: | |
  两男子因驾车不慎致两车相会时发生刮蹭,双方为此发生争吵,相互指责、谩骂,并出现推打现象,最终导致一方被推倒受伤。日前,广西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审结了此案,一审判决被告王富军赔偿原告梁家旭经济损失26204.44元。

  2013年4月19日早上7时30分左右,原告梁家旭驾驶电动车搭载其儿子梁某在贵港市港北区西江农场二队防洪堤上自西往东方向行驶,被告王富军驾驶二轮摩托车自东往西方向行驶,两车相会时发生刮蹭,双方为此发生争吵,互不相让。争吵过程中双方情绪失控,相互指责、谩骂并以武力相威胁,进而发生推打现象。争吵过程中,被告王富军的朋友朱某健、朱某新驾驶摩托车赶到现场旁观,并在双方发生推打时出手帮助被告王富军。原告梁家旭在与被告王富军推打过程中被被告王富军推倒受伤,双方才停止推打争斗,梁某遂打电话报警处理。

  原告梁家旭受伤后被送往贵港市中西医结合骨科医院住院治疗,入院诊断为右髌骨骨折,该院对其实施右髌骨骨折内固定术后,于2013年4月28日出院(共住院9天)。住院医嘱留陪人护理,出院医嘱全休1个月、每4周拍片复查一次、继续门诊换药、术后2周拆线等。此次住院花去住院医疗费12363.7元。出院后,原告梁家旭分别于2013年5月4日、2013年5月7日、2013年5月22日、2013年5月28日、2013年6月13日返回贵港市中西医结合骨科医院门诊复查,共花去门诊医疗费638.5元。其中2013年5月28日门诊复诊时医嘱建议全休2个月。2013年12月26日原告梁家旭返回贵港市中西医结合骨科医院要求取出右髌骨骨折内固定,该院对其实施内固定取出手术后,于2013年12月30日出院(共住院4天)。出院医嘱全休1个月,切口换药、术后2周拆线、门诊定期复查等。此次住院花去住院医疗费6610.08元。出院后,原告梁家旭分别于2014年1月3日、2014年1月11日返回贵港市中西医结合骨科医院门诊复查,共花去门诊医疗费50元。

  2013年4月25日,贵港市公安局狮子岭派出所组织原告梁家旭(梁家旭委托其儿子梁某到场调解)、被告王富军进行治安调解,但双方对原告梁家旭的医药费赔偿事宜未能达成一致意见。2013年6月5日,贵港市公安局狮子岭派出所再次组织双方进行治安调解,但被告王富军未到场参加调解。

  2014年1月17日原告梁家旭委托贵港市贵医司法鉴定所对其本人右下肢因人身伤害致残程度进行技术鉴定,该鉴定所于2014年1月21日作出人身伤害伤残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梁家旭因人身伤害致右髌骨骨折内固定术后骨性愈合切开取出内固定术,无功能障碍伤残属玖级。为此,原告梁家旭花去鉴定费700元。

  法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原、被告双方因驾车不慎致两车相会时发生刮蹭后,本应秉持友好合作、互谅互让的精神对本起交通事故的责任及赔偿事宜进行协商,争取大事化小、小事化了,自行协商不成后可依法报请交警部门处理。但双方在协商过程中均丧失作为成年人应有的文明和理性,采取谩骂和武力攻击方式使事态恶化、矛盾加深,并导致原告在推打争斗过程中遭受人身损害的严重后果。法院综合分析本次推搡、打斗事件中各方参与人在狮子岭派出所的陈述内容以及法院在庭审中所查明的事实,认定原、被告双方对于本次事件的发生,过错大致相当,其中被告在与人推搡、打斗过程中致原告摔倒受伤,应对原告的经济损失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法院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及公平原则,确定原、被告应按5:5比例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经核实,原告因本次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为52408.88元,由被告向原告赔偿50%,即26204.44元。综上,依照相关的法律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黄丽丽 叶星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