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真是让我寸步难行,再赖账下去我得不偿失了,今天我就主动送钱上门,了结案件,请法院解除对我的信用惩戒。”2014年7月31日,被执行人张某主动履行了154万元的债务,感慨地对广西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执行法官说到。
2012年,陈某和张某达成股权转让协议,但张某没有按照约定支付部分转让款。陈某向港北法院起诉,要求张某支付股权转让款1228112元及违约金,法院支持了其诉讼请求。判决生效后,张某拒不履行义务,案件进入执行程序。
执行法官多次联系被执行人张某,但张某每次都以手头紧为由拒绝还款。执行法官经调查得知,张某在外地有尚有多份产业,但不是以自己名义创办,被执行人意在通过这种隐匿、转移财产的方式规避执行。对此情况,执行法官依法将张某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库,实行对其信用惩戒,同时向政法委、公安局、房管局、工商局、民政局、辖区银行等部门发送,限制其高消费,禁止其乘坐飞机、列车软卧、银行贷款、设立企业、担任董事等。此举收到了立竿见影的效果,张某因银行贷款被拒绝,出差又不能坐飞机,认识到了问题的严重性,于是主动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出台以来,港北院高度重视,将拒不报告财产、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法律义务、恶意转移财产来规避、逃避执行或暴力抗法的35名自然人、8名法人组织列为首批失信人,录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库,实行信用惩戒。目前,已有1名自然人、2名法人组织迫法律威慑力,主动履行了义务,执结了3起案件,执结到位标的17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