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是青春无限的20岁年轻人,却因为贩卖大量的毒品而身陷牢房,结果只能在高墙电网内蹉跎人生,悔恨不已。日前,广西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结了该案,依法认定被告人姚树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零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对被告人姚树源的通讯工具步步高手机一台,予以没收;对被告人姚树源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2013年4月1日23时许,被告人姚树源接到陆安求购毒品氯胺酮(俗称“K粉”)的电话后,便依约驾驶电动车搭载韦友杰(另案处理)一起到贵港市港北区中山北路金翰宫KTV门口以人民币100元的价钱将净重1.6克的毒品氯胺酮贩卖给陆安。交易结束后,三人即被公安民警当场人赃俱获,且公安民警还从姚树源驾驶的电动车上查获待售的“K粉”毒品可疑物2包(共净重6.5克)、印有“铁观音茶”包装的毒品可疑物4包(共净重77克),以及液体状毒品可疑物(即俗称的“神仙水”)2瓶(共净重46克)。次日,公安机关又从姚树源在贵港市港北区凤凰街的出租房里查获待售的“K粉”毒品可疑物2小包(共净重5.5克)、放在盘子里尚未吸食完的“K粉”毒品可疑物0.6克、印有“铁观音茶”包装的毒品可疑物3包(共净重57.8克)、液体状毒品可疑物2瓶(共净重47.2克)。经检验,从上述毒品可疑物中均检出氯胺酮成分,并且从液体状毒品可疑物中均检出MDMA(二亚甲基双氧安非他明)成分。
法院认为,被告人姚树源明知氯胺酮和二亚甲基双氧安非他明是毒品仍予以贩卖,其中被查获的氯胺酮149克、毒品数量较大的二亚甲基双氧安非他明93.2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姚树源犯贩卖毒品罪的罪名成立。但公诉机关认定被告人姚树源贩卖毒品氯胺酮为242.2克不准确,应以法院查明并确认的毒品数量为准。姚树源贩卖二亚甲基双氧安非他明93.2克,依法应在七年以上至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幅度内量刑,并处罚金。鉴于被告人姚树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并当庭自愿认罪,且姚树源是以贩养吸,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对于被告人姚树源用于通讯的步步高手机一台,依法应予以没收。对被告人姚树源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关于被告人姚树源辩称其贩卖毒品的数量只是1.6克的氯胺酮,其余240.6克毒品是供自己吸食而不是为了贩卖,经查,被告人姚树源主观上明知氯胺酮和“神仙水”(即二亚甲基双氧安非他明)是毒品而予以贩卖,从中牟利,且已实施了贩卖毒品的行为,故其贩卖毒品的数量应以其实际贩卖的数量及所查获到的毒品数量来认定。故对此辩解意见,法院不予采纳。
综上,根据被告人姚树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四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法院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