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港市的张振红是一名“瘾君子”,无一技之长,又怕吃苦,为满足自己吸毒的欲望,于是想通过盗窃电动车去卖了赚钱买毒品。2014年8月11日,广西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该案,依法判决被告人张振红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2013年11月12日17时许,张振红驾驶摩托车到贵港市港北区盛世名都外面西门停车场处,见到卢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价值人民币2800元的新蕾牌东模中沙型二轮电动车,遂用随身携带的螺丝刀、折叠刀将该车盗走。遂后张振红将该车销赃得款人民币720元。当晚9时许,张振红回到案发现场欲取回自己停放在该处的摩托车时,被公安民警抓获,当场扣押张振红的销赃得款人民币720元,并发还给失主卢某。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振红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振红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振红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据此,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