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与雇员因工程款结算问题起争执,雇主一下之下刺了雇员一刀,致其轻伤,结果雇主不仅要赔偿对方医疗费,而且自己还被判了刑。日前,广西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对被告人李小玲故意伤害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李小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四个月。
2013年10月,张某承接李小玲所在港北区国际生活港山水涧按摩店的装修工程。后来,两人因工程款结算产生纠纷。2014年2月11日16时许,张某与李小玲到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政府劳动仲裁部门调解。在调解过程中,张某与李小玲在劳动仲裁部门办公室门口走廊上发生口角,后冲上前抓住李小玲的前衣领,致使双方扭打起来。在扭打过程中,李小玲用一把随手携带的折叠小刀往张某的左胸口刺了一刀,导致张某的开放性胸部损伤、左肺挫裂伤及左侧血气胸。经法医鉴定,张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事故发生后,李小玲明知他人已经报案仍在现场等候民警处理,后如述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另查明,张某受伤后,于案发当日到贵港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同月23日出院,共用去医疗费人民币9951元。期间,被告人李小玲支付张某医药费人民币3000元。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李小玲与被害人张某达成调解协议,由李小玲一次性赔偿被害人张某住院医疗费等经济损失共人民币40000元(除已支付的3000元,余额37000元已交至法院)。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小玲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至一人轻伤一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李小玲犯罪后自动投案,如述供述其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李小玲已全部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有悔罪表现,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