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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借“巨款”做生意不偿还遭昔日好友起诉
作者:黄丽丽 覃春德  发布时间:2014-08-14 09:55:29 打印 字号: | |
  一男子因经营生意资金周转不灵便向好友借款88.30万元,几个月后却没有按照约定支付利息,也未返还借款,经好友催收后仍不返还,最终被昔日好友告上法庭。2014年8月11日,广西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依法判决被告陈星伟、杨海燕共同归还原告徐贤生借款人民币88.30万元和支付相应的利息。

  原告徐贤生与被告陈星伟、梁海燕是朋友关系,被告陈星伟、梁海燕为夫妻关系。2012年5月17日、2012年9月10日,被告陈星伟以经营生意资金周转需要为由先后向原告借款55.00万元、33.30万元,合计88.30万元。双方口头约定月利率为3%,按月计付利息,未约定借款期限。被告陈星伟向原告出具了两份借条,分别载明上述借款金额。之后,被告陈星伟均按月向原告结付利息,但自2013年1月起停止支付利息,也未返还借款。原告经多次催促未果后诉至法院,要求被告陈星伟、梁海燕两夫妻偿还借款本金及相应利息。

  法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主张被告陈星伟分两次向其借款人民币88.30万元,双方口头约定月利率3%,有被告陈星伟出具的两份借条和被告梁海燕庭后陈述予以证实,法院认定原告与被告陈星伟之间的借贷关系依法成立并生效。由于双方对上述借款未约定归还日期,原告要求被告陈星伟返还借款和支付利息理由充分,被告陈星伟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未履行给付义务,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上述借款发生于两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被告陈星伟、梁海燕应承担共同返还借款和支付利息义务。因此,原告要求两被告归还借款人民币88.30万元的诉讼请求与法不悖,法院予以支持。由于双方口头约定月利率3%已超出法律规定的上限,法院适当予以调整,对原告利息请求超出部分,法院不予支持。原告自认被告陈星伟已结付利息至2012年12月底,经法院核定为15.9915万元,应从借款利息中予以扣减,超出部分用于偿还借款本金。被告陈星伟、梁海燕经传票传唤不到庭参加诉讼,法院依法予以缺席审判,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负。据此,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黄丽丽 覃春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