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有大专学历的五旬妇女,明知所谓的百元美钞是伪造的假币仍大量持有,数量多达3291张,折算人民币面值高达205万余元。日前,广西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结了该案,依法认定被告人施国庆犯持有假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
2013年4月21日12时许,被告人施国庆在贵港市汽车西站被公安民警抓获,公安民警当场从施国庆随身携带的挎包里查获33扎共计3 291张面额为100元的假美元,合计329 100美元,按照案发时的国家外汇牌价折算合计人民币2053 419.45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施国庆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数额特别巨大,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持有假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施国庆犯持有假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施国庆持有假币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应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被告人施国庆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对被告人施国庆的辩护人提出施国庆是被一个自称“李国安”的男子蒙骗才犯罪,应属从犯的辩护意见,经查,对该辩护意见,除施国庆的供述外,无其他证据印证,故该辩护意见无事实依据,法院不予采纳。对被告人施国庆的辩护人提出施国庆是初犯,到案后如实交代其罪行,认罪态度好,可从轻处罚的意见与法院查明的事实相符,法院予以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第六十七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伪造货币等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七条的规定,法院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