蛮横农夫在向同村村民借钱几百元被拒绝后,心中不忿并与对方发生争吵,最后竟持刀对人连捅数刀,致使他人心脏裂伤重伤入院。日前,广西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结了该案,依法认定被告人张志乾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被告人张志乾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汤保卫的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20537.7元。
2013年5月8日16时许,被告人张志乾见到有人还钱给同村的汤保卫,便向汤保卫提出借几百元的要求。遭到拒绝后,张志乾便以汤保卫尚欠有其几百元的债务未还为由,要求汤保卫归还。为此,双方发生争吵。在争执过程中,张志乾从裤袋里掏出一把小刀朝汤保卫的左胸部、左大臂捅去,致使汤保卫的心脏裂伤。经法医鉴定,汤保卫的损伤程度属重伤。
另查明,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汤保卫是农业户口,其于2013年5月8日被张志乾捅伤后即被人送往贵港市人民医院抢救治疗至同月17日出院,住院10天,用去医疗费17823.36元。汤保卫出院后,继续于同年6月4日、7月15日进行门诊治疗,用去医药费共988.37元。以上合计汤保卫共用去医疗费和医药费为人民币18811.73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统计局公布的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字计算,由于被告人张志乾的犯罪行为而给汤保卫造成的其他直接经济损失还包括误工费563元、护理费563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00元、交通费酌情赔偿200元。原告人请求赔偿护理费563元、住院伙食补助费人民币400元均未超出法律规定的标准,应予支持;请求赔偿交通费200元虽未提供相关票据予以证实,但该要求合情合理,可予以支持;对于原告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失费人民币26087.27元,因不属于直接经济损失范围,该要求无法律依据,故不予支持。综上,原告人的各项直接经济损失总额为人民币20537.7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志乾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志乾犯故意伤害罪罪名成立。被告人张志乾在作案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志乾持凶器致人重伤,可酌情从重处罚。因被告人张志乾的犯罪行为而使原告人遭受直接经济损失,依法应予赔偿,赔偿数额以法院查明并予以认定的人民币20537.7元为准。综上,根据被告人张志乾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第三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二款、第一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一、二、三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法院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