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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销售含沙门氏菌猪大肠 黑心夫妻出庭受审
作者:黄丽丽 黄奎  发布时间:2014-08-25 10:12:12 打印 字号: | |
  食品安全,关乎每个人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国家对此也予以高度重视,并且出台了很多关于食品安全的政策,设法保障到人们餐桌上的食品是安全的。但是,仍有些人为了牟取利益,不惜触犯法律,将他人的身体健康置之于不顾,大量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猪头皮、猪耳朵、猪大肠,非法牟利30.3857万元。

  2014年8月22日,广西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这起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案件,被告人梁丽婷、张宾夫妇出庭受审。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1月至4月,被告人梁丽婷、张宾夫妇在未办理食品卫生许可证的情况下,在贵港市港北区港城镇六八村13队利克岭桃源小区内经营丽婷肉食购销部(以下简称购销部),聘请并安排员工在该购销部内使用松香、石蜡等物来除掉猪头皮、猪耳朵的猪毛,将猪头皮、猪耳朵、猪大肠加工、生产、包装成食品。至案发时,被告人梁丽婷、张宾将经过加工的猪头皮、猪耳朵、猪大肠销售给去重庆的蒋某、王某,两人再将食品批发给他人做卤菜,共得款人民币30.3857万元。

  2014年4月16日,贵港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贵港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贵港市公安局港北分局对被告人梁丽婷、张宾经营的购销部进行查处,当场对已经包装程食品的8000斤生产厂家、规格、批号不详的冷冻猪头皮、猪大肠以及未经过加工的455.5斤猪头皮、243斤猪耳朵进行封存。经广西壮族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鉴定,上述查获的猪头皮、猪耳朵、猪大肠均含有食品中禁止含有的沙门氏菌,并且挥发性盐基氮超标,属于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梁丽婷、张宾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源性疾病,且涉案金额达30.3857万元人民币,他们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属于其他情节严重,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追究其二人的刑事责任。

  庭审中,港北法院针对公诉机关指控的被告人梁丽婷、张宾夫妇涉嫌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的犯罪事实进行了审理,目前该案庭审已结束,将择期宣判。
责任编辑:黄丽丽 黄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