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轻男子陈聪无证据驾驶摩托车上路,途中将黄某撞伤,造成黄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悲剧。日前,广西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无证驾驶致人亡的交通肇事案,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陈聪有期徒刑六个月。
2013年11月16日19时0分许,被告人陈聪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一辆普通二轮摩托车沿304省道188KM 600M处时,因采取措施不当,将摩托车驶至非机动车道上后将在前步行的黄某撞倒在地,黄某受伤后被送至医院救治,后经抢救无效死亡。被告人陈聪在事故发生后拨打110报警并留在原地等待交警前往处理。经贵港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四大队对本次交通事故责任进行认定,被告人陈聪负本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另查明,在法院主持调解下,被告人陈聪与黄某的亲属自愿达成协议,由被告人陈聪一次性赔偿黄某的亲属经济损失11.8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陈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全部责任,情节特别恶劣,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聪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陈聪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聪在案发后已全部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