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广西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雇员因不满雇主经常拖欠工资而心生怨恨,遂将雇主的笔记本电脑偷走以泄私愤的盗窃案,依法判处被告人黄玉华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黄玉华受雇于李某,并与李某同住在贵港市档案楼工地宿舍,其因李某经常拖欠工资而心有怨恨。2013年11月8日11时许,黄玉华趁李某离开宿舍之机,将李某放在房间床头的1台三星牌笔记本电脑(价值人民币3100元)盗走。得手后,黄玉华将该电脑交给其侄子黄某使用。案发后,公安机关已将被盗电脑收缴并发还失主李某。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黄玉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玉华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黄玉华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当庭自愿认罪,被盗电脑已收缴并发还失主,可以从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