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妯娌生活琐事起争执 弟媳伤害兄嫂遭索赔
作者:黄丽丽 王倾心  发布时间:2014-09-04 08:57:00 打印 字号: | |
  一名妇女在地里种植蔬菜时,被人打致多处骨折造成玖级伤残。让人意想不到的是,这起身体权纠纷案竟是一对妯娌之间因生活琐事的积怨引发的。9月2日,广西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对这起身体权纠纷案作出了一审判决,判决弟媳梁某姨赔偿兄嫂梁某森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10990.72元。

  原告梁某森与被告梁某姨系妯娌关系,平日因生活琐事早有积怨。2013年12月22日17时,原告在南斗码头附近的开荒菜地打理种植的蔬菜,弟媳即被告梁某姨因心存怨恨便上前与原告发生争执并殴打原告。原告被打后,被送往附近诊所医治,但医治条件有限,后感觉越来越疼痛,遂分别在2014年1月11日(2014年1月16日出院)、2014年1月18日(2014年1月28日出院)到贵港市人民医院医治并被诊断为:1、左侧第4-7前肋骨骨折(共4根肋骨骨折);2、轻型颅脑损伤,右侧额叶脑挫伤。经贵港市贵医司法鉴定所鉴定为轻伤二级,达到伤残等级九级。贵港市人民医院出具的出院医嘱其中载明“加强营养,不适随诊”。2014年4月8日,原告经委托鉴机构进行鉴定,认定原告第4-7前肋骨折(共4根肋骨骨折)愈合后无功能障碍等伤残属玖级。后因多次向被告追讨损失赔偿无果,为此,原告将被告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侵权责任法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赔偿金。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本案中,被告由于对原告实施殴打,致使原告受伤住院治疗,原告的伤情经委托司法鉴定构成玖级伤残,被告的行为已构成侵权,应对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其次,其行为致使原告受伤致残,应承担全部过错责任。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原告可以请求被告予以经济损失赔偿,并可以请求被告予以精神损害赔偿。经法院核定,原告的损失为:医疗费17774.2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00元、护理费844.5元、残疾赔偿金84972元、伤残鉴定费700元、营养费1000元、交通费1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合计110990.72元,故被告在本案中应赔偿原告110990.72元。
责任编辑:黄丽丽 王倾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