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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头缺钱盯上工地 男子合谋盗窃获刑
作者:黄丽丽 王艺  发布时间:2014-09-11 09:11:30 打印 字号: | |
  因缺钱花,一未成年男子便与他人密谋实施盗窃的不法勾当,最终难逃法律的制裁。日前,广西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该案,被告人蒙亮伟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蒙亮伟因沉迷于上网而无心读书,读至初中三年级便辍学,2013年春节前到广东打工,于同年清明节前回来,由于没有钱上网和吃喝消费,便经常与同村从小一起玩耍的蒙某、蒙某佳等人结伙实施盗窃。

  2013年4月的一天凌晨,蒙亮伟伙同蒙某、蒙某良、蒙某林、韦某世、蒙某宝、蒙某锦(后六人均另案处理)窜至贵港市体育馆工地,由蒙亮伟等人放风,蒙某和蒙某良爬墙进入工地,将工地内价值人民币1500元的扣件盗走,后由蒙亮伟和蒙某林拉至贵港市豪港华庭小区旁的“老兵废旧回收店”以人民币1050元的价钱销赃给肖某(另案处理),所得赃款平分。

  2013年4月中旬的一天凌晨,蒙亮伟和蒙某佳(已判刑)、蒙某、蒙某良、蒙某林、韦某世等人窜至贵港市城市怡景小区工地,由蒙亮伟、蒙某林在工地围墙外放风,蒙某佳等人翻墙进入工地,盗走电梯紧固件2箱(价值人民币3000元),后以人民币286元的价钱销赃给李某(另案处理)。

  2013年4月19日凌晨,蒙亮伟伙同蒙某佳、蒙某、蒙某良、韦某世等人窜至贵港市大宇康城小区工地,盗走一批钢筋(价值人民币580元)、钢管(价值人民币70元)。

  综上,被告人蒙亮伟参与盗窃3起,盗得财物共价值人民币5150元。案发后,所有被盗物品已被追缴并发还被害方。

  法院认为,被告人蒙亮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蒙亮伟与相对固定的同伙多次结伙作案,已经达成犯意上的共识,在实施中分工合作、互相配合,共同完成盗窃到销赃的犯罪行为,且所得赃款平分,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蒙亮伟实施犯罪时年龄尚未满十八周岁,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蒙亮伟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当庭自愿认罪,且赃物已被收缴并发还被害方,对被告人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蒙亮伟多次盗窃,可酌情从重处罚。鉴于蒙亮伟在共同犯罪中的主犯作用相对较小,可酌情从轻处罚。

  结合被告人蒙亮伟的成长经历,剖析蒙亮伟走上犯罪道路的主客观方面的原因,主要是由于蒙亮伟因沉迷上网而无心读书,以致过早脱离学校,文化程度较低,没有形成正确的是非观念,好逸恶劳,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比较淡薄,加之交友不慎,受贪图享乐不良社会风气的影响,以致为不劳而获而结伙走上盗窃的犯罪道路。希望蒙亮伟能从中吸取深刻的教训,诚心悔改,争取早日回归社会,成为一名遵纪守法、自食其力、孝顺父母的良好公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本文未成年人蒙亮伟系化名)
责任编辑:黄丽丽 王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