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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被疑出轨 不堪羞辱诉离
作者:黄丽丽 王倾心  发布时间:2014-09-16 09:25:47 打印 字号: | |
  丈夫怀疑妻子有外遇,于是夫妻双方便恶语相向,经常大吵大闹,妻子甚至离开家到其他地方居住。后妻子经过激烈的思想斗争,遂向法院起诉要求与丈夫离婚,结果十几年的婚姻就这样走到了尽头。2014年9月15日,广西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对这起离婚纠纷案作出了一审判决,准许原告罗秀芬与被告张胜利离婚。

  原告罗秀芬与被告张胜利于2001年12月底经人介绍相识相恋,2002年3月15日到民政部门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02年11月20日生育女儿张某蓉,2004年10月30日生育儿子张某豪,两子女现随被告生活。婚初,原、被告夫妻感情较好,后因双方性格差异较大,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加之被告怀疑原告与某部队某战士有不正当的男女关系,致使夫妻感情失睦。原告罗秀芬不堪忍受被告的污蔑,遂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另查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原、被告共同财产有:1、位于贵港市登龙桥沙江大畲(即农机监理站后面)的一块土地及地上所建房屋,经庭审核实,双方确认土地价值45000元,房屋已建至二层,价值80000元,但宅基地及建好的房子均没有相应的产权证书;2、吉利牌小轿车及长安牌小轿车各一辆,现原、被告各使用一部。

  法院认为,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相恋,婚后双方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夫妻产生隔阂。被告怀疑原告与异性有不正当往来,双方未能及时沟通与协调,原告离开被告家未共同生活,夫妻关系恶化,现互不履行夫妻义务,夫妻关系没有得到改善,已无和好可能,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现原告要求离婚,被告亦同意离婚,法院予以支持。至于孩子抚养问题,婚生女儿张某蓉及儿子张某豪一直随被告共同生活,为使孩子能有一个稳定的生活环境,故随被告生活为宜,原告应支付相应的抚养费用。关于财产分配,双方在庭审期间对于婚后共有房地价值予以确认,并对各自使用的小车归属无异议。法院根据财产的价值及双方的意愿对其进行合理的分割。依照相关的法律规定,遂作出如下判决:一、准许原告罗秀芬与被告张胜利离婚;二、婚生女儿张某蓉、婚生儿子张某豪随被告张胜利生活,原告罗秀芬自2014年9月起每月支付孩子抚养费每人300元直至孩子能独立生活止。孩子长大后随父随母生活由其自行选择,原告有探视孩子的权力;三、位于贵港市登龙桥沙江大畲(即农机监理站后面)的土地房屋(其中土地价值45000元,房屋已建至二层,价值80000元,房地价值共125000元),由被告张胜利管理使用,被告张胜利补偿财产折价费62500元给原告;四、长安牌小轿车由原告罗秀芬所有, 吉利牌小轿车归被告张胜利所有。
责任编辑:黄丽丽 王倾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