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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面泥泞摔倒受伤 法院判其自负70%责任
作者:甘仕兴 粟焕玲  发布时间:2014-09-18 16:14:59 打印 字号: | |
  道路的排水系统失修至路面坑洼积水,拉泥车经过时掉落满地,以致路面泥泞湿滑。日前,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路面坑洼积水、泥泞造成电动车摔倒的身体权纠纷案。

  2013年10月2日7时许,陈红雨中驾驶电动车沿贵港市登龙桥路由市区往大圩镇方向行驶,当开至登龙桥路黎湛线铁路桥底时,发现路面有积水且很泥泞后刹车,但在刹车时因路面的泥泞湿滑致使电车失控摔倒。摔倒的时候,不但造成电动车的损坏,而且其本人也受伤不轻。事故发生后,陈红被送往贵港市中西医结合骨科医院住院治疗,同年10月27日出院,共住院治疗29天,出院时医院诊断为: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右胫骨平台骨折,右膝关节前交叉韧带损伤,右膝关节外侧半月板损伤。住院期间共用去医疗费11027.21元,住院期间其丈夫全程照顾护理。2014年3月6日,陈红自己委托贵港市贵医司法鉴定所对其本人因交通事故致右下肢损伤残疾程度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为其右下肢损伤属十级伤残。

  另外,该路段因经常有拉泥车行走,路面又比较坑洼以至于泥巴掉在路上,而在此附近正在开挖土方及有泥土外运的地方只有广西广汇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开发的贵港市东湖综合整治开发项目广汇东湖城A2区主楼、地下室及商业楼。所以,陈红认为其摔倒处路面的泥土是因为广汇公司外运泥土时措施不完善掉下来的,另外也是因为市政管理局监管不到位,监管力度不强,造成路面坑洼积水,所以其遂将市政管理局、广汇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损失。

  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2013年度《广西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计算,陈红因此次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有,1、医疗费11027.21元,凭票计付;2、住院伙食补助费1160元;3、护理费2299.18元;4、误工费1631.47元;5、交通费300元;6、鉴定费700元,凭票计付;7、残疾赔偿金12016元;8、被扶养人生活费813元,合计29946.86元。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九条的规定:“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事发路段车流量大,陈红提供的照片及相关单位的证据均不足以证明道路遗撒泥土是从广汇公司工地的运输车辆所掉落,不能证明广汇公司与道路遗撒泥土有直接的关系,不能证明与陈红的损害存在因果关系,因此,对陈红要求广汇公司承担侵权责任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三款规定:“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道路管理工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一款规定:“因道路管理维护缺陷导致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道路管理者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道路管理者能够证明已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尽到安全防护、警示等管理维护义务的除外。”对于道路遗撒物品和积水问题,作为城市道路管理机构的市政管理局应当及时发现,制止并清除,因其疏于管理,未尽到管护义务,致使损害结果发生。对此,市政管理局应对事故的发生负赔偿责任。而陈红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雨天驾驶电动车,通过泥泞积水路段时,应当小心谨慎,但其行驶没有尽到谨慎驾驶义务,采取措施不当,致使事故发生,其本人应对事故发生负主要责任。结合本案的具体情况,对事故的发生,市政管理局应承担30%的责任,陈红自行承担70%的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第八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法院判决市政管理局赔偿陈红经济损失8984元,驳回陈红的其他诉讼请求。
责任编辑:甘仕兴 粟焕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