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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男子牢狱10年不思悔 再次盗窃又获刑
作者:黄丽丽 王艺  发布时间:2014-09-23 16:29:40 打印 字号: | |
  黑龙江省伊春市的男子柴玉彬,2002年曾因犯盗窃罪被黑龙江省伊春市南岔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出狱后仍不安分守己,又因同样的罪名被检察院提起公诉。2014年9月22日,广西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对柴玉彬入室盗窃一案作出了一审判决,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柴玉彬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2014年5月22日5时许,柴玉彬进入贵港市港北区金港大道凯越宾馆背后的达开移民新村覃某居住的简易房,盗得现金人民币5.5元。同月23日6时许,柴玉彬再次进入覃某房内盗走丝瓜数斤。同月25日5时许,柴玉彬第三次进入覃某的房子里,将挂在房子墙壁上一塑料袋内的硬币共151枚(面值人民币25.01元)盗走。当其欲离开现场时即被覃某发现,后被闻讯赶来的群众人赃俱获。案发后,被盗151枚硬币已公安机关扣押并发还被害人覃某。

  法院认为,被告人柴玉彬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柴玉彬犯盗窃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柴玉彬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柴玉彬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当庭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柴玉彬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黄丽丽 王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