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女子因生活琐事与人结怨,为了泄愤报复公然在他人种植的草圃上喷洒除草剂,致使他人的草圃被毁坏。2014年9月23日,广西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对这起破坏生产经营案作出一审判决,对被告人卢凤奎犯破坏生产经营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
2014年4月19日中午13时许,一女子卢凤奎与覃某因生活琐事早有积怨,后因不满覃某在其认为有争议的水田上种植草种,便携带喷雾器到贵港市港北区根竹乡大罗垌覃某种植草种的草圃喷洒“百草枯”除草剂。经贵港市港北区农业局鉴定,卢凤奎喷洒破坏覃某草圃的草种类型为台湾草,被毁草圃面积为0.767亩。经贵港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毁草种价值人民币560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卢凤奎为了泄愤报复而故意毁坏他人种植的草种,以致破坏了他人正常的生产经营,其行为已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卢凤奎犯破坏生产经营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卢凤奎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并当庭认罪,可以从轻处罚。对于辩护人提出本案属邻里租赁土地权属问题产生的纠纷,被告人犯罪主观性小,属初犯、偶犯,造成的后果轻微,社会危害性小;被告人愿意积极赔偿被害人的全部经济损失,具有悔罪表现;被害人在本案中也对被告人的身体造成一定的损害,有一定过错,应当减轻对被告人的处罚,要求对被告人免予刑事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本案不属于邻里租赁土地权属问题产生的纠纷;被告人卢凤奎与被害人覃某之间的积怨已久,卢凤奎为了泄愤报复而积极准备喷洒器和除草剂等作案工具,是事先早有预谋,并且在被害人覃某父子三人发现并欲制止被告人卢凤奎继续喷洒除草剂时,被告人卢凤奎仍未停止其犯罪行为,以致扩大了对被害人的损害范围,对社会危害性较大,被告人卢凤奎至今没有赔偿的行为,无悔罪表现,故不能认定其有积极赔偿的行为而得到从轻处罚,以及被害人有一定过错而应当减轻对其的处罚,也不符合判其免予刑事处罚的条件。故以上辩护意见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采纳。根据被告人卢凤奎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相关法律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