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案件快报 > 案件快报
只为一部手机 花季少年抢劫未成年人获刑2年
作者:黄丽丽 王艺  发布时间:2014-10-09 16:53:04 打印 字号: | |
  由于没有手机用,未满18岁的王日宇便临时起意与同伴合谋抢劫他人手机,虽只抢得一部价值仅200元的手机,但其却因此换来了2年的牢狱生活。日前,广西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结了该案,被告人王日宇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被告人黄浩清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2014年3月14日凌晨1时许,王日宇、黄浩清在贵港市港北区凤凰街华隆超市门口,窥见吴某某(17岁)手里拿着一台手机。王日宇遂起贪念,经与黄浩清密谋后,二人便跟踪吴某某伺机下手。当吴某某走到贵港市港北区凤凰西街丽晶会酒吧附近时,王日宇上前从背后抱住吴某某并捂住吴某某的嘴,然后黄浩清从吴某某手中抢走一台酷派牌7295A智能手机(价值人民币200元),后二人在逃跑途中被民警人赃俱获。案发后,公安机关已将被抢手机发还被害人吴某某。

  在庭审过程中,法院了解到王日宇和黄浩清的父母均是在同一化工工厂工作,二人均是家中独子,从小便认识。两人均因沉迷于上网而无心读书。王日宇读至高中三年级便辍学在家待业;黄浩清初中毕业后先到桂林市一技工学校就读,才读一年便辍学回到贵港市某餐饮店打工半年时间。待业期间,两人经常在一起玩耍。王日宇因无手机用便临时起意与黄浩清合伙抢劫他人手机。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日宇、黄浩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当场使用暴力手段劫取他人财物,他们的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在共同犯罪中,王日宇首先提出犯意并与黄浩清积极实施暴力抢劫的行为,二被告人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在实施犯罪时,王日宇年龄尚未满十八周岁、黄浩清尚未满十六周岁,依法均应当予以减轻处罚。因本案被害人是未成年人,对王日宇、黄浩清可以酌情从重处罚。王日宇、黄浩清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当庭自愿认罪,又是初犯、偶犯,且赃物已被追缴,可以从轻处罚。鉴于黄浩清在共同犯罪中属于作用相对较小的主犯,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并且悔罪表现较好,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依法可以对其宣告缓刑。结合庭审查明被告人王日宇、黄浩清的成长经历,剖析二被告人走上犯罪道路的主客观方面的原因,主要是由于王日宇、黄浩清而无心继续读书,以致过早脱离学校,文化程度较低,没有形成正确的是非观、价值观,好逸恶劳,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比较淡薄,受贪图享乐不良社会风气的影响,以致王日宇因为一时贪念,而黄浩清为了哥们义气而结伙走上抢劫的犯罪道路。希望王日宇、黄浩清能从中吸取深刻的教训,诚心悔改,争取早日回归社会,成为一名遵纪守法、自食其力、孝顺父母的良好公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本文未成年人王日宇、黄浩清系化名)
责任编辑:黄丽丽 王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