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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狗咬伤快递员 赔偿太少被起诉
作者:甘仕兴 谭孟常  发布时间:2014-10-11 17:03:03 打印 字号: | |
  公司里养的恶狗咬伤了前来送快递的快递员,但狗主人却想赔偿对方一点了却此时。对此,受害者刘某将狗的饲养者冯某告上法庭。日前,广西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审结了此案,刘某获赔医药费等各项损失3242.2元。

  刘某是中通快递公司的员工,于2014年3月9日下午6时,来到冯某的公司为冯某丈夫吴某送快递,但没有电话联系吴某。到公司商铺时,见公司内没有人在,在门口叫了几声也没人应,以为公司人员都在楼上,于是便私自走进公司。当走到楼梯口拐角处时,被拴在拐角处的冯某饲养的一条大黑狼狗扑过来,刘某来不及躲闪,左手手指和屁股被咬伤。之后,冯某的女儿听见尖叫声后从隔壁跑过来将狗拉开。在冯某女儿代签快件后,刘某急忙到医院就诊,但当时疾控中心工作人员已经下班,于是便返回冯某公司出商量赔偿事宜,但双方协商不成便报警。经派出所调解,冯某愿意赔偿刘某500元,但与刘某的要求相差太大,调解失败。

事发后的第二天,刘某到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治疗,诊断为:1、犬伤;2、狂犬病Ⅲ级暴露。该中心行接种狂犬疫苗、清创缝合、抗感染治疗,建议全休1周。治疗花费2588.6元。在同年的4月22日,刘某再次到疾控中心注射1次加强针,花费98.6元。

  在庭审中,冯某抗辩称,其饲养的狗是拴在里屋,并非营业场所,属私人空间,刘某在进入之前没有取得其的同意,也没有联系收件人,因此,刘某有重大过失,而且其的重大过失是损害发生的全部原因,应免除其的赔偿责任。对此,法院认为,虽然冯某的狗是拴在房屋的里面,但其的商铺大门是敞开的,并没有关锁,而且没有任何警示或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不能证明刘某存在重大过失,故对冯某的抗辩,法院不予采信。至于冯某提到的送快递应该打电话找到人,未经同意就私自闯进铺面里面,存在比较重大的过失的主张,法院认为,虽然按照通常做法,送快递前先联系收件人,而刘某没有做到,但这不是导致冯某被狗咬伤的原因,其主要原因是冯某没有做任何警示或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故对冯某的这一抗辩主张,法院亦不予采信。

  法院审理后认为,此次事故给刘某造成的损失:医疗费2687.2元,原告请求的误工费,主张按每天150元计算,其举出的证据是贵港市中通快递有限公司的证明,但无其他相关证据加以证实,冯某不予认可,故法院不予认定,鉴于本案情况,法院酌定按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标准计算,是555元(28938元/年,7天)。刘某被狗咬伤,对其的精神造成一定的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刘某本身也有未提前通知快件联系人的过错,故法院对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的请求,不予支持。综上,刘某的经济损失共3242.2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在此案中,冯某饲养的狼狗致刘某损害的事实成立,但冯某没有证据证明损害是因刘某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所以冯某应全额赔偿刘某受到的经济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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