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人搬运玻璃门窗时候不小心被砸伤,工人伤残要赔偿,老板破财心痛苦。日前,广西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人身损害责任纠纷案,法院判决原告韦献清承担20%责任、被告农展奇承担80%责任。
从事玻璃门窗安装工程的农展奇在贵港市港南区承接有一建筑工地,因人手不足,其在2012年9月左右,通过同村村民刘某介绍雇请了韦献青从事装卸玻璃门窗工作。2012年12月25日下午,韦献清在农展奇的建筑工地卸玻璃门窗时被倒落的玻璃门窗砸伤。事故发生后,现场其他人员将韦献清送往贵港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经医院诊断为:左挠骨远端粉碎性骨折。韦献清住院治疗至2013年1月3日出院,共住院8天,用去了医疗费14512.76元,该费用由农展奇向医院支付。出院医嘱建议全休三周,住院期间由其配偶陪护。手术一年后,即2014年1月7日,韦献清到贵港市人民医院进行骨折内固定术,至1月10日出院,共住院3天,用去医疗费5034.48元。同年的2月17日,韦献清向桂林市正诚司法鉴定中心申请伤残鉴定,该司法鉴定中心做出正诚司鉴定意见书,认定韦献清伤残程度属X级伤残。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农展奇作为韦献清的雇主,对职业活动负有安全注意和劳动保护的职责和义务。韦献清在提供劳务过程中,农展奇未能提供安全的工作环境,也没有对韦献清进行安全培训,管理存在瑕疵,所以对韦献清受伤一事,农展奇应承担赔偿责任。而韦献清在提供劳务过程中未尽安全注意义务,对自身的损害存在一定过错,其应当自行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经综合分析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和对损害后果的原因比例后,法院认定韦献清自身应承担20%的责任,农展奇承担80%的责任。经法院认可韦献清的各项经济损失共为34338.57元,故农展奇承担80%的责任即27470.86元,扣除其已经垫付的医疗费14512.76,尚应赔偿支付韦献清12958.1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