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手机店专卖店老板明知是他人盗窃得来的赃物,仍多次以低于市场的价格向他人收购,后高价卖出赚取高额利润,最终受到了法律的制裁。日前,广西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案件,以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被告人李明夏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追缴被告人李明夏违法所得人民币157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2014年2月,一个体户李明夏在其经营的“如意通讯”店,明知是韩超(另案处理)盗得的赃物,仍多次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韩超收购。具体如下:
2014年2月5日晚,李明夏在上述通讯店,以人民币1500元的价格收购韩超在贵港市港北区某小区内盗得的苹果牌Ipad4平板电脑1台(价值人民币3500元)。案发后,公安机关从李明夏处扣押了该台电脑。
同月6日下午,李明夏在上述通讯店,以人民币250元的价格收购了韩超盗得的5台手机,后李明夏将其中3台以人民币220元的价格卖出,另2台MIZTON牌手机(价值共人民币570元)已被公安机关扣押。
2014年2月初的一天晚上,李明夏在上述通讯店,以人民币1150元的价格收购了韩超盗得的1台联想牌笔记本电脑、1台三星牌笔记本电脑和1台联想牌A678t手机(价值人民币570元)。后李明夏将收购的笔记本电脑和手机卖出,得款共人民币1350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明夏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收购,其行为已构成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明夏犯隐瞒犯罪所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明夏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从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