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因债务纠纷与他人发生矛盾后,竟纠集多人对他人的汽车进行打砸,最终被检察机关以其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向法院提起公诉。日前,广西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了一审判决,被告人罗海金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拘役四个月。
2013年12月8日13时30分许,罗海金到贵港市港北区峡山加油站对面的“金瀚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找施某亮,双方因债务纠纷发生争执。后罗海金与同来的几名男子一起将“金瀚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的玻璃门砸碎,并将施某亮停放于公司门口的一辆华晨宝马牌小汽车的引擎盖和右侧两扇车门车窗砸坏。经贵港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上述被损坏的小汽车和玻璃门的修复价格共计人民币10618元。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罗海金的亲属代其交纳人民币10618元至法院,作为赔偿给施某亮的款项。
法院认为,被告人罗海金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鉴于被告人罗海金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自愿认罪,且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