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广西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利用电子干扰器行窃的案件,不法分子在车主对车辆上锁时按下干扰器按钮进行信号干扰,在车主离开后,入车进行盗窃。
2013年12月14日12时许,冯荣桦、徐汉荣、林科锋与徐才健(另案处理)经密谋后,共同出资租一辆汽车驾乘到贵港市城区寻找盗窃作案目标。当其四人驾车到贵港市港北区吉田乐城停车场时,见徐某贤将一辆黑色奥迪Q7越野车停放在该处,遂由冯荣桦使用其携带的汽车干扰器干扰徐某贤锁车,徐汉荣、林科锋放风,徐才健下手盗走徐某贤车内及尾箱内的1台价值人民币4200元的联想牌笔记本电脑、1台价值人民币2200元的戴尔牌笔记本电脑、现金人民币700元和美元94元(2013年12月14日,1美元兑换人民币6.1377元,折合人民币579.94元),合计人民币7679.94元。案发后,民警将被盗的两台笔记本电脑和美元94元缴获并返还徐某贤。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冯荣桦、林科锋、徐汉荣的亲属代其退出赃款人民币700元,以赔偿失主徐某贤的经济损失。
法院认为,被告人冯荣桦、林科锋、徐汉荣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他们的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冯荣桦、林科锋、徐汉荣参与密谋,分工合作、互相配合,均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依法应当分别按照他们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其中被告人林科锋、徐汉荣在共同犯罪中罪责相对较轻,可以比照被告人冯荣桦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冯荣桦、林科锋、徐汉荣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认罪态度较好,可以从轻处罚。被盗物品及美元已依法收缴并发还失主,且被告人冯荣桦、林科锋、徐汉荣积极退赔失主的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遂作出如下判决:被告人冯荣桦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被告人林科锋、徐汉荣犯盗窃罪,各判处拘役5个月,并各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