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年前,25岁的他因犯罪而获刑入狱,服刑期间,非但不思悔改,反而心存侥幸,趁看管不严之机,越狱脱逃,后改名换姓,长期逃亡躲避抓捕,经过多次的侥幸蒙混过关,最终还是无处遁形,落网归案。日前,广西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结了该案,依法认定被告人付保珠犯脱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与未执行完毕的余刑有期徒刑十一个月零二十八日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被告人付保珠因犯诈骗罪于1990年6月30日被柳州市郊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同年7月25日投入原广西第二劳改支队(现贵港监狱)二大队二中队执行刑罚,刑期自1990年3月17日起至1992年9月16日止。在执行期间,付保珠不思悔改,伺机脱逃。1991年9月20日下午3时许,付保珠从大队伙房送饭往793井口途中,趁民警看管不严之机,爬上路过的货运汽车脱逃。后逃回山东省邹平县青阳镇青阳村家中,1994年改名为傅军并一直在当地经商。2013年7月29日17时许,山东省青岛市公安局四方分局刑事侦查大队在济南市银海明月餐饮有限公司宾馆将付保珠抓获。至此,付保珠脱逃时间长达21年10个月9日。
法院认为,被告人付保珠系被依法关押的罪犯,为逃避羁押与刑罚的执行,从羁押场所脱逃,其行为已构成脱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付保珠犯脱逃罪罪名成立。付保珠在原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又犯新罪,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付保珠在服刑期间故意犯罪,依法从重处罚。付保珠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当庭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被告人付保珠脱逃动机单纯,主观恶性小,危害后果不大;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自愿认罪,有悔罪表现的辩护意见,经查与本案事实相符,法院予以采纳。综上,港北法院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