哥哥因家庭琐事与弟弟发生口角、争打,并用刀将弟弟捅伤,后取得弟弟谅解获判缓刑。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对这起故意伤害案件进行了公开审理,判处被告人李能康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2014年5月28日凌晨0时许,李某和朋友吴某在自家厨房喝酒,被告人李能康因家庭琐事与李某发生口角便打李某,继而双方互相推打,后被吴某等人劝开。被告人李能康回到家后,为泄愤从家中拿了一把长约五寸的水果刀再次来到李某家厨房,用水果刀将李某的胸部、腹部等处捅伤。经鉴定,李某的损伤程度属重伤二级。
另查明,被告人李能康与被害人李某是同胞兄弟。案发后,被告人李能康已主动赔付被害人李某医疗费损失人民币6000元。在本案审理期间,被告人李能康已一次性付清被害人李某的经济损失赔偿余款人民币15250.73元,并取得李某的谅解。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能康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二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李能康持刀伤人,应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李能康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当庭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能康积极赔偿了被害人李某的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李某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李能康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其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对其宣告缓刑。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法院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