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男子同为一丘之貉,无钱开销随生邪念,合谋盗窃他人钱财,驾车从兴业县来到贵港市区伺机作案,通过在银行门口蹲守并挑选目标后,尾随到银行取钱的客户车辆,趁人不备之际,用砖头砸破车窗实施盗窃。日前,广西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结了该案,依法认定被告人卢志光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被告人梁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责令被告人卢志光、梁军退赔被害人李杰其经济损失人民币三万五千元,退赔被害人邝福伦经济损失人民币三万二千二百元。
2013年1月20日16时许,被告人卢志光、梁军从兴业县驾驶1辆摩托车到贵港市港北区金港大道石油大厦旁的中国农村信用社附近,窥见李杰其拿着一个黑色公文包上了1辆黑色丰田越野车,便尾随李杰其至贵港市国际大酒店,后趁李进入酒店时,由梁军放风接应,卢志光用钻头将越野车后座右侧的车窗玻璃砸坏,盗走李杰其放在车后座的内有现金人民币35 000元的黑色公文包。得手后,两被告人驾车逃离现场。所得赃款由二被告人分赃。
2012年8月4日14时许,被告人卢志光、梁军从兴业县驾驶1辆摩托车到贵港市港北区金港大道石油大厦旁的中国农村信用社附近,窥见邝福伦拿着一个黑色袋子从银行出来上了1辆黑色丰田凯美瑞小车,便尾随邝福伦到贵港市石油公司,趁邝福伦下车进入营业厅充值加油卡时,由梁军负责看风接应,卢志光用石头将小车副驾驶座的车窗玻璃砸烂,盗走车内的真龙海韵香烟1条、三星i909手机1台(价值人民币1 600元)和内有现金人民币32 200元的黑色袋子。得手后,两被告人驾车逃离现场。所得赃款由两被告人平分,手机由梁军留赃自用。案发后,公安人员将被盗手机缴获并发还失主邝福伦。
综上,被告人卢志光、梁军盗窃2起,盗得财物价值合计人民币68 80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卢志光、梁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卢志光、梁军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在共同盗窃犯罪中,被告人卢志光、梁军经密谋后,积极实施盗窃行为,均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依法应当分别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卢志光、梁军系流窜作案,可以酌情从重处罚。卢志光、梁军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当庭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综上,港北法院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