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前所产生的债务,死亡后在债主的见证下其亲属将债务转移给第三人,之后债主想要求欠钱方还钱,结果被法院驳回。近日,广西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民间借贷案,原告潘宏森要求被告李莲及其女儿李娜偿还李平生前所借款项,最后因债务已转移第三人被驳回请求。
李莲与李平是夫妻关系,李娜是李平的女儿。2012年8月22日,李平因资金周转困难,向潘宏森借款700000元,并写有借条给潘宏森收执。在2013年1月6日,李平因故突然死亡。同年1月22日,李莲在料理完李平后事之后,与和李平生前有经济来往密切的黄勇签订了《协议书》,协议约定李莲放弃对李平生前有关债权、债务的继承,其债权债务由黄勇享有和承担。在签订协议的时候,潘宏森作为见证人在协议书上签字、盖手印。协议签订后,黄勇从2013年2月-10月,每月偿还17500元给潘宏森,共计157500元。后来,潘宏森与黄勇在后续的还钱数额上意见不一致而产生矛盾,于是,潘宏森向法院起诉,要求李平的亲属偿还借款。
法院审理认为,李平生前向潘宏森借了700000元,并写有借条,双方都认可该事项。但李平死亡后,李莲与黄勇达成协议,李平的债权债务由黄勇享有和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本案中,潘宏森作为见证人在协议书上签名并接受了黄勇的还款,应视为其已同意李莲将债务转移给第三人黄勇,因此,新的债务人应为第三人黄勇,潘宏森应向第三人黄勇主张还款义务,该债务与李平亲属不再有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