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广西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身体权纠纷案,原告韦英无故被电动车倒下砸伤,被告覃有才被判全部赔偿损失。
2013年10月5日早上,80岁的韦英散步途中经过贵港市国际新城小区南门,便在附近的绿化树水泥围墩上坐下歇息。此时,覃有才骑电动车到韦英老人旁边,并将电动车停放在其旁边后去早餐摊点买早餐。在覃有才离开车辆两步后,因电动车放在不平整的位置上,致使电动车自然倒下砸伤韦英老人。覃有才发现后马上将老人送往贵港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经医院医诊后,确定为:1、左第二肋骨折;2、胸椎多发性椎体压缩性骨折;3、肺气肿。于同年10月15日病出院,共住院10天,出院医嘱为:1、定期门诊复查;2、继续卧床休息一个月;3、适当胸背部功能锻炼;4、不适随诊。在医院治疗期间共花去医疗费5079.94元。
法院审理认为,在韦英老人被电动车倒下砸伤的事实双方都没异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二十六条:“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因覃有才没有证据证实韦英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所以覃有才对韦英的损失依法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韦英的各项损失有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共 6276.94元,扣减已支付的2255.5元,覃有才还应赔偿韦英4021.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