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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TV内持辣椒水嚣张行抢 两男子锒铛入狱
作者:黄卓鑫 刘卉  发布时间:2014-11-11 08:47:56 打印 字号: | |
  两个20岁不到的年轻人,整日不务正业无正当收入,却又沉溺于吃喝玩乐,为获取钱财用于花销,两人密谋抢劫他人,并通过使用辣椒水喷脸令人无法反抗的方法实施犯罪行为。日前,广西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结了该案,依法认定被告人李实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被告人陈晨(未成年人,化名)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追缴被告人李实抢劫张晓琪的苹果4S手机一部,返还张晓琪。

  2013年5月28日4时许,被告人李实窜到贵港市港北区“英皇凯歌”国际会所,当其走到二楼楼梯口时,见被害人张晓琪(化名)拿手机一边玩一边走楼梯,李实拿出一瓶事先准备好的辣椒水,按住张的头部后,用辣椒水喷张的脸部和眼睛令其不能反抗,将张的一部苹果4S手机(价值人民币3 500元)抢走。次日,被告人李实将上述抢得的手机销赃得款人民币500元,赃款已挥霍。

  2013年6月18日4时许,被告人李实、陈晨在贵港市港北区“英皇凯歌”国际会所。陈晨在四楼楼梯口看见被害人梁新宇(化名)正在用手机打电话,陈晨便提议抢梁新宇的手机,李实同意。经密谋后,李实用事先准备好的辣椒水朝邓的脸部和眼睛喷射,陈晨趁邓无反抗能力之机将邓的一部HTC牌手机(价值人民币1 500元)抢走,抢得的手机由陈晨留赃自用。案发后,被抢手机已收缴并发还梁新宇。

  综上,被告人李实参与抢劫2起,抢得财物价值共计人民币5 000元,被告人陈晨参与抢劫1起,抢得财物价值人民币1 500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实、陈晨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使用暴力、胁迫的方法当场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实、陈晨犯抢劫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在共同抢劫犯罪中,陈晨与李实共同积极实施犯罪行为,二人均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依法应当分别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李实抢劫二次,可酌情从重处罚。二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且当庭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综上,港北法院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黄卓鑫 刘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