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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签单老板不付帐 员工无责老板还款
作者:罗珩 胡盛赋  发布时间:2014-11-12 08:54:45 打印 字号: | |
  供应商给给酒吧提供啤酒,员工在货款结算单上签名确认,之后酒吧老板拖欠货款,供应商遂将老板和签单员工告上法庭,要求二人还款。近日,广西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结了该案,法院认为该名员工不是买受啤酒的权利人,在本案中不享有权利,也不应承担付款义务,因此判决酒吧老板周某支付给供应商李某货款6500元。

  被告周某是贵港市港北区巴克斯酒吧的经营者,被告卜某是被告周某雇请的员工。2014年,原告与被告周某双方口头协商一致后,约定原告向被告周某供应百威牌啤酒。2014年1月17日,原告供应给被告周某百威牌啤酒100件,每件105元,货款10500元,被告的员工吴映月在送货单上签名确认,被告卜某在结算单上签名确认。之后,被告周某支付了4000元,尚欠货款6500元,为此,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

  港北法院认为,原告李某与被告周某达成的口头买卖合同,是双方的意思真实表示,因此,依法成立并生效,对双方产生法律约束力。被告周某是买受啤酒的权利人,依法应承担付款的责任。被告卜某不是买受啤酒的权利人,在本案中不享有权利,也不应承担付款义务,所以,原告请求被告卜某承担付款责任,没有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原告主张被告周某欠其货款6500元,有原告提供一份送货条及一份结算单证实,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明确,所以,原告要求被告周某支付货款6500元,理由充分,应予支持。被告周某、卜某经法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抗辩权利。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港北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罗珩 胡盛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