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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男子租车2年欠租金1万多 推三阻四成被告
作者:罗珩 谭冰  发布时间:2014-11-14 09:01:11 打印 字号: | |
  租用他人财物却不按时支付租金,还推三阻四,债主只能拿起法律的武器来维护自己的权益。近日,广西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结了该案,判决被告杨某向原告周某支付汽车租赁费13510元。

  2010年4月至2012年12月期间,原告将自购的五菱面包车租给被告使用, 2012年12月原告从被告处取回该车辆。2013年8月31日原、被告对租赁车辆的租金进行了结算,被告杨某立下欠条交原告收执,欠条载明 “今欠到周某车租共计(13510元)壹万叁仟伍佰壹拾元整,定于年底结清。特立此据。欠款:杨某。2013年8月31日。”约定的付款期限到期后被告拒不支付,原告遂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原、被告间的汽车租赁关系有被告出具给原告的欠条为证,法院予以认定。被告欠原告的汽车租赁费经双方结算,尚欠原告汽车租赁费13510元,并约定于2013年12月31日前付清。但被告杨某未按该期限付款,构成违约,原告请求被告支付汽车租赁费13510元,理由正当,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法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其抗辩权利,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其自行承担。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港北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罗珩 谭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