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车因为没及时变更正常车道行驶,致使与对方摩托车相撞,造成一死一伤的重大交通事故。肇事司机黄杰锋并没有选择逃逸,而是主动打电话抢救伤者且保护好现场,并在事后积极对被害人的家属作出了相应的经济赔偿。鉴于黄杰锋主动投案自首,近前,广西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黄杰锋有期徒刑6个月。
2012年10月8日22时许,黄杰锋驾驶重型自卸货车回家,在304省道由西向东行驶至港北区庆丰镇林桥路段时,因为右侧车道封闭维修,于是减速进入左侧车道行驶。当开过维修路段后,黄杰锋因为疲劳的原因没有及时转变车道,继续在左侧车道逆向行驶。此时前面快速开来一辆两轮摩托车,车上两年轻人因为醉酒驾驶,在发现前面有车辆的时候刹车不及,两车相撞在一起,造成黄建斌(殁年23岁)当场死亡,搭乘摩托车的李刚(时年22岁)轻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驾驶摩托车的黄建斌与李刚是同学,当晚也是去参加聚会,因为高兴喝多了,属于醉酒驾车,并且黄建斌也没有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所开的摩托车也是没有经登记的黑车。
事故发生后,黄杰锋马上拨打“120”抢救伤者,并留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在接受交警调查时,黄杰锋如实交代肇事经过。经交警部门认定,黄杰锋在此次事故中负主要责任,黄建斌在此次事故中负次要责任,李刚无责任。之后,黄杰锋主动向黄建斌的家属赔偿了167050元,向李刚赔偿96753元,并取得了黄建斌家属的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黄杰锋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1人死亡,1人轻伤,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杰锋犯交通肇事罪罪名成立。黄杰锋交通肇事后向公安机关报告,同时通知医院救治伤员,并在现场等待公安人员前来处理,自动投案,且其能如实交代肇事经过,属于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案发后,黄杰锋主动赔偿被害人及死者家属经济损失,取得死者家属谅解,确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所以,法院决定作出上述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