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话说得好:多行不义必自毙。一无业男子两次在公众场所扒窃女子的财物,结果东窗事发被判入狱。日前,广西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该案,被告人罗权东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责令被告人罗权东退赔梁某的经济损失人民币12.3元。
2014年3月17日13时30分许,被告人罗权东窜至港北区凤凰街华隆超市收银台处,窃走一名女子梁某的外套口袋内1个钱包,包内有现金人民币12.3元及银行卡和身份证等物品。
2014年3月18日18时许,被告人罗权东窜至港北区凤凰街二街丽都内衣店门口附近,用随身携带的医用镊子伸入一名女子罗某的外套口袋内,窃走1台价值人民币3300元的白色的苹果牌iphone5智能手机。案发后,民警从被告人罗权东身上缴获被盗的手机并发还罗某。
港北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罗权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被告人罗权东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认罪态度较好,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